(2005年9月20日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天津市中华诗词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天津市中国传统诗词研究人员、爱好者和中国古典文学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继承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扬爱国主义思想,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激发民族自豪感与自信心,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文化局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中国古典诗词的学术研究,举办学术讲座和研讨会、朗诵会、吟唱会。
(二) 利用多种形式,培养本市诗词爱好者,传播古典诗词吟诵、创作经验,繁荣本市诗词创作,为全面提高本市人民素质服务。
(三) 组织与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中华诗词研究人员、诗人、词人及爱好者的学术交流,扩大本市在全国诗词界的影响和知名度,为把天津建成北方经济文化中心服务。
(四) 主办中华诗词刊物,为本市古典诗词研究人员、作者及爱好者提供发表作品的阵地,弥补本市现有出版物的空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局审查并经过社团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2人;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文化局审查并经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文化局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局和文化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文化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局和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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